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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行为
时间:2020-01-15 09:58
期货交易所将以下情形视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交易);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五)通过计算机程序下单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处理标准见下表:
(注释说明:本表内容根据各交易所规则总结而来,随交易所规则更新而更新,如本表未在第一时间更新,请各市场主体以各交易所最新规则为准。)